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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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睿知道,当初将杜学武留在澳洲道,宝钗就是极力反对的,此刻见她居然拿这件事来揶揄自己,也是一阵无奈。

  杜睿很清楚伊莎贝拉和杜学武母子之间的感情,远离故国十余载,身边又只有杜学武这么一个儿子,伊莎贝拉虽然对杜学武的管教也是极严,但是却也极其溺爱,如今杜睿把杜学武扔在了澳洲道那个鸟不拉屎的穷乡僻壤,蛮荒之地,伊莎贝拉要是可善罢甘休那才叫怪呢。

  其实将杜学武留在澳洲道,杜睿也是一样的不忍心,那毕竟是他的亲生儿子,哪一个做父亲的愿意让自己的儿子受苦,他们拼死拼活的,为的还不是后辈儿孙能够生活的好一些吗。

  当初,杜睿在做出那个决定的时候,也曾动摇过,可是最终还是理智战胜了感情,大唐需要一个能够创造新思想的人,杜睿也确实需要一个接班人能够将他的理念贯彻下去。

  杜学武无疑是最好的人选。

  杜睿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他死之后,大唐,华夏又重新变回老样子,君权至上,然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化。

  纵观历史,一个趋向极权主义的社会制度,往往会给予那些无耻之徒更多的机会,一种自由均衡的社会,向变态而无耻的社会形态的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极权的制度,正好为这个过程提供了一种最优良的社会制度环境。相反,民主的社会制度设计,却恰好为防止这种社会的堕落,提供了一种技术上最强有力的支持。

  人们总是企图通过寻求权力的支持,来达到一种崇高道德的预期,但是,当他们真的寻求到了这种权力时,他们却必然地变成了这种权力的奴隶。

  权力,有一种被某种使命驱使,而不自觉地担负起为人们实现一种理想的任务,而这个任务,常常是只有那些残酷无情的,准备不顾一切地冲破任何道德的藩篱的人,才能去执行。这样一来,问题也就出现了。从终极意义上说,人类任何的理想,都不可能是现实的。这也是热衷于权力的人,最后都有一种狂妄倾向的重要原因。

  所谓崇高的道德,往往与一种特定的价值观联系着,这也导致了人们更为崇高的追求往往是各不相同。

  然而,人们一些基本的要求却是类似,这种类似,也构成了人们部分共同的价值观。这就是说,这些人们共同的价值观,从来就不可能具有什么崇高的道德意义。这也决定了,把大家公共的价值观,作为自己全部价值观的人,肯定是一些缺乏创造性和性的人。极权主义集团对公共价值观的需求,是因为他们需要人数方面的分量来作为他们理想实现的后盾,而不是这种公共的价值观具有更为崇高的道德意义。

  当然不能说所有的掌权者都是坏的,作为个人的当政者也许常常是有着某种崇高理想的,但是,当作为一种需要广泛社会支持的社会远动的领导者,从实际的需要出发,他就不得不采用一种标准非常低的价值观来作为实际行动中的准则了。在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里,主导着整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观,不可能具有普遍高尚的道德意义。

  集体主义者哲学的内在矛盾之一是,虽然它将自身建筑在个人主义所发展起来的人本主义道德基础之上,但它只能够在一个比较小的集团里行得通。

  从历史中可以看到,虽然极权主义者宣称自己有最崇高的道德,并限制人们自由地运用自己的道德判断,但是,在极权主义的规则中,却并不给人们提供一种标准的道德范式。

  实际上,这是极权主义者的道德原则缺乏连贯,而前后不一致所导致的。实际上,极权主义的道德也就是权力的道德,任何时候,符合于权力就是道德的,不符合于权力就是不道德的。

  对权力的狂热,是人性之中不可避免的。在这种狂热中,人们唯一能得到满足的爱好就是对权力本身的爱好,人们都为能成为运转良好而强大的权力机器的一个部件而感到愉悦。

  就好比说,一个善良的人,做一份在奴隶种植园里的监工的工作,这个人也就得服从于奴隶制的规则了。这就是说,一种罪恶的社会制度,不管它有着怎样崇高的道德目标,他们最后的结果,无论如何也是会把这个制度下的人们都变成魔鬼的。

  后世的国人也曾试图改变这种绝对权力,绝对腐化的现象,并且付诸实施,最早的就是被奉为国父的孙某人所提出的五权分立理论,后来还将其纳入中.华.民.国宪法当中,实际应用到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当中,在总统之下设立五院,分别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及考试院。

  五院也成为中.华.民.国政府的最高层级机关。其中立法院享有立法权,审核权,宪法起草权,司法院享有审判权,检察权,宪法解释权,行政院享有行政权,考试院享有考核权,裁撤权,监察院享有监察权,弹劾权。

  五院制称得上是共和理念在国家政体上的具体实践,其理论来源是孙某人的五权宪法的思想。作为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五院制是逐渐发展并完善的。

  1925年在广州成立的国.民.政.府,因当时的战乱环境,政府一切均受国.民.党领导,立法与司法并没有分离。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后,为扩大民主,防止独裁,未设主席,而是采取委员制,政府机构有所扩充。

  “四?一二”事变后,蒋某人以军政时期政权由军人掌握,国.民.政.府的一切实际大权均由蒋某人掌握。

  1928年,胡汉民、孙科等在巴黎联名提出一份《训政纲领草案》,提出国.民.党重心转移至训政,此时“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之最后完成”,建议建立五院。这个主张一方面是为了践行孙某人的“五权宪法”理念,但更重要的是为了限制集党政军权于一身的蒋某人,实行分权共掌,而且这也为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所接受。

  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政治问题议案》,议决“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应设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逐渐实施。”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大纲》,并正式公布了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从而奠定了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基础。以上五院相互,各自行权,五院正、副院长由国府委员担任。凡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需由主席会同五院院长共同署名。

  在《训政大纲》中还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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