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违法行为提供的,不超过应有职能或义务的帮助,不属于共同犯!”
几乎是在店长那话出口的瞬间,卡特就领会到了他的思路。
准确地说,是卡特想到了曾经某法外狂徒张三老师讲过的一个桉例:
张三是个外卖小哥,他经常给某处坤儿窝的小姐们送外卖。那么,张三对坤儿们的违法卖春行为,提供了帮助吗?
肯定提供了呀!
不吃饱饭,坤儿们哪有力气去卖嘛~
但送外卖,本身就是张三作为外卖员的职责啊!不能说他就是因为给坤儿们送了个外卖,就判定张三属于共犯吧?!
这种帮助,就是指没有超过张三作为外卖小哥,本身的职能范围。
如果张三某天送外卖时,在坤儿们所在的小区外面,看到了蹲伏的警察警车,于是借送外卖的便利,给坤儿们通风报信...
这种帮助,超越了外卖小哥该有职责和义务,一旦这么做了,肯定算共犯!
同样的道理,回归到眼下的局面中看...
风俗店的职责是什么?在不提供直接那啥行为的情况下,组织服务人员向异性客人提供有一定身体接触的服务!
这是完全符合日本法律法规的!
如果说,把风俗娘和客人那啥的违法行为看成一个整体桉例。那么,风俗店,毫无疑问就是组织者,或者说渠道方...
没有它风俗店的帮助,风俗娘如何认识客人?如何稳定且持续地获得客人?
可偏偏,介绍风俗娘和客人相识,这本就是风俗店的职责呀。它并没有为更进一步的违法卖春行为提供超越其职能义务的帮助!
同理,酒店方,提供了场所...可酒店本身就是提供一个私密休息场所的地方啊!
给双方提供一个用于做羞羞的事情的场所,这也没有超越酒店本身的职责!
即便被抓到,酒店同样不能说是共犯!
最后搭配上日本《风俗防止法》里,不惩处风俗娘和游客这一点...
卧了个槽?!
卡特瞬间就有点不知道该怎么说好了...
这么一圈绕下来,几乎可以堂而皇之地钻着这日本法律的漏洞进进出出了...
“日本是大陆法系嘛?”
品味着这理论上完全可行的操作思路,卡特打算明天就找律师咨询一下具体问题。
“哈?客人,你说得这个...我不懂啊!”
“没事没事,应该是大陆法系...”
联想到下午在日本法务省参观时,看到的简略介绍,卡特越来越感觉此事有搞头!
根据法务省展览馆里的介绍,日本在近代化过程中,最早的法律几乎是照搬的德国法律。而德国的法律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大陆法系代表...
此时,耶鲁那奇特的教育理念,带来的好处就体现了出来!
纵然不是主修法学的学生,但在耶鲁这个地方...有这样的条件和生意需要...
不说要把自己培养成专业律师,好歹也不能是个法盲啊!
一些基础概念,和法律思维卡特还是懂一些的。
大陆法系的法律相比于美国那种海洋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区别就是:大陆法系的法律依据来源只依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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